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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若干新变化

admin2年前 (2022-02-04)刑事辩护998

  前言

  当今社会因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然进入了数字化时代,然而,随着信息技术普及运用的同时,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出来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侵犯的问题却愈发严重,总有接不完的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的定向推送等。相信不少人早已对此头疼不已,却又无可奈何。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首次将人格权单独成章,并对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在内的人格权益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那么,上述《民法典》的颁布对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会带来哪些新变化呢?

  旧规回顾

  在介绍新变化之前,我们先以案说法,回顾下《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

  关联案例:

  向某与邹某、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具有强大的媒介传播力,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以及与朋友交流中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本案中,向某与邹某因业务结算发生纠纷,在微信这一社交网络平台上任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在微信朋友圈散布侮辱向某的人格尊严的文字,同时还将向某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公知于众,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到了向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贾某作为“微人力圈”的注册者,负有对文章内容是否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贾某接受邹某的委托后,没有严格审查文章内容,在“微人力圈”公众号不断推送对向某人格进行贬低的文章并将向某个人信息向公众公布,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样侵犯到了向某的名誉权、隐私权。

  通过上述案例,能够看出,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存在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不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援引适用依据不统一等现实情况。

  新法研析

  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对于相关突出问题作出了富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制。概括总结如下:

  首先,有关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由个别零散到趋于完整。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规定较为零散,缺乏完整性,《民法典》则就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的整合,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

  其次,《民法典》明确区分界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

  《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务中对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行为界定并未作明确区分,一般多是按照侵犯隐私权进行认定,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上述两条规定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分别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为具体个案中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最后,民法典系统完善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上述关于数据处理的规定采用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情形表述,填补了其他合法性基础的空白。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上述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信息处理者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条款,即在权利人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事由的前提下,可以处理他人信息,但要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不能“过度”行使。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较为散乱模糊,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实际应用问题。现如今,《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做了较为详尽完整的规定,改变了原有的立法状况,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为人民大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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