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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替考之刑事责任分析

admin2年前 (2022-02-04)刑事辩护595

  新闻背景

  2006年,英语专业毕业的贾某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平时兼职英语补习。慢慢地,有一些考生找他替考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在金钱的诱惑下,贾某替考的次数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积累了足够的“代考资源”后,贾某于2013年转行做起了“替考中介”,专门组织“枪手”替考,并进行抽成。贾某等人组织 “枪手”带着变造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出入各种考场替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贾某、王某、金某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民警抓获。随后,检方指控该12名被告人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分析

  从上述新闻事件可以看出,学霸替考可能会涉嫌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那么什么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定罪量刑的要点主要有三:

  一、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对象,刑法法条中对于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均有明确的指向,而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证件为身份证,可以直接适用。但“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中的“等”字还包括哪些证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等”字的范围应当是由法律、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二、构成本罪的另一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判定标准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定的出台。从既往判例看,被判处该罪的,多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失与影响,且从中获取了不法利益的行为。上述案例中,学霸在考试中代人替考,严重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秩序,侵害了其他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并从中获取不法收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三、法条规定“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依法”两个字需仔细推敲。首先,这个证件是法律规定的;其次,这个证件是法律规定用于证明身份的。需注意的是,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之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在此列。而涉案证件系身份证,符合前述法定要求。

  拓展分析

  那么,除此以外,学霸替考可能还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告人在触犯本罪的同时也触犯了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适用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实践中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量刑。

  我国目前有众多名目的国家考试,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考试都适用代替考试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而全国英语三四级等一些国家部委规定的资格认证考试等则不适用替考罪,但很可能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例如前述新闻报道中的案例。

  结语

  自隋朝开创科举制度以来,一直存在反对的声音,但它依旧在时间长河冲刷下幸存了下来,这才有了寒门贵子的佳话。虽有不少学子,为应付各类考试早已疲惫不堪,却多选择继续砥砺前行。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学霸应谨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因利益而蒙蔽双眼,触碰制度与规则的红线。本可拥有诗和远方的人,最终犯了糊涂,身陷囹圄,失去宝贵的青春与自由,实在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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